(2017)皖022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文财与曹传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财,曹传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2426号原告:徐文财,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传道,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原告徐文财诉被告曹传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传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财诉称:原、被告间系雇佣关系。被告于2016年4月份开始到2016年11月份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农田进行劳作,2017年,在工资结算时,被告欠原告2016年工资款共计22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并答应尽快给付工资款。然数月过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偿,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迫于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文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工资事实。被告曹传道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状。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曹传道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被告曹传道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由系2016年工资款,金额为2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传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文财工资款人民币2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曹传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