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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惠志与李露、张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惠志,张思,李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惠志,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艳峰,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露,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王惠志因与被上诉人张思、李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石民初字第0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惠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惠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惠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王惠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茂刚审判员  王爱红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