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谢彬彬、蒋家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彬彬,蒋家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彬彬,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家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彬彬与被执行人蒋家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本院可以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园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