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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柳正仁与江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正仁,江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67号原告:柳正仁,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江锡波,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正仁诉被告江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正仁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正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正仁以拟与被告江锡波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正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柳正仁负担。审 判 长  古智敏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云罗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