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禹州神火九华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4号北楼。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禹州神火九华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磨街乡文湾村。法定代表人:宋根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禹州神火九华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门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燕辉涂料厂给付案款283.0479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257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0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现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未找到该车下落,无法处置。4.本院曾到协助机关禹州市地方税务局调取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经查,该公司有纳税识别号,但已停止生产,纳税申报数额为零。5.本院曾到协助机关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和可供执行债权。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禹州神火九华山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提起执行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禹州神火九华山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