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乔黑豆敲诈勒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黑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黑豆,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嵩县。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辛利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黑豆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黑豆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豫03刑终2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哲,被告人乔黑豆及其辩护人辛利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被告人乔黑豆用假名给被害人高某邮寄了一封信和借条,以伤害高某和其家人相威胁,要求高某两天内借给其60万元,之后乔黑豆又多次给高某发短信进行威胁;见高某仍未答应给钱,乔黑豆又购买了遥控装置,用私藏的炸药、雷管组装成爆炸装置,通过短信发图片给高某进行恐吓;最后高某同意给乔黑豆30万元,乔黑豆同意要求先付5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卡账号。高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将乔黑豆抓获后在乔黑豆���拆除了爆炸装置,并查获乔黑豆私藏的炸药6卷,散炸药一包,电雷管6枚,火雷管1枚。查获炸药重1200.40克,经鉴定系工业炸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乔黑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炸药、雷管、遥控器,书证信、借条、短信、照片,证人杜佐军、骆某、乔某、黄某、孙某、刘某、赵某、焦某、林某、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文检鉴定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黑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乔黑豆非法存放炸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乔黑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案发后,乔黑豆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对乔黑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乔黑豆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应认定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乔黑豆开始敲诈的数额是60万元,后被害人答应给30万元,先付5万元,乔黑豆表示同意,乔黑豆最终的犯意是敲诈30万元,因此敲诈的数额认定为30万元,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黑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炸药、雷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玲利人民陪审员 李书强人民陪审员 张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