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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XX、自贡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XX,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钧,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法定代表人:张远平,董事长。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XX、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2016)川03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XX、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至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西段分理处(账户22101701040005648)存款12756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黄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