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尚志刚与乌鲁木齐市××福利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刚,乌鲁木齐市××福利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237号原告:尚志刚,男,193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新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福利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福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跃明,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尚志刚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福利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日立案。原告尚志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930.6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志刚负担,退回原告尚志刚4905.69元。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