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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某诉白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白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白某、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11x**)。执行费1100元待评估拍卖后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判员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