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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魏素亮、耿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魏素亮,耿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民初1408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根健,行长。被告:魏素亮,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耿翠翠,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王集支行)与被告魏素亮、耿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农商行王集支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素亮、被告耿翠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魏素亮、耿翠翠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880元(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付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0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魏素亮签订了(阜)农信借字(2016)第2170201635658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魏素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06月11日至2017年06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0.14‰,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将1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魏素亮指定的账户,双方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间被告已还利息6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魏素亮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耿翠翠与魏素亮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耿翠翠应与魏素亮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魏素亮、耿翠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魏素亮与耿翠翠系夫妻关系。2016年0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魏素亮签订了(阜)农信借字(2016)第2170201635658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魏素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06月11日至2017年06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0.14‰,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农商银行王集支行将10万元打入被告魏素亮指定账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主要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魏素亮与耿翠翠结婚证、借款借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王集支行与被告魏素亮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原告农商行王集支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被告魏素亮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明显违约,故被告魏素亮应返还原告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该债务系被告魏素亮、耿翠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耿翠翠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素亮、耿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按月利率10.14‰,2017年6月11日起至本判���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21‰计算,已付利息6元)。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魏素亮、耿翠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