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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包大伟与徐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大伟,徐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包大伟,男,1964年11月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徐永华,男,1963年4月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包大伟与被执行人徐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      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