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燕与苟乃秋、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苟乃秋,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67号原告孙燕,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傅禹,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乃秋,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向阳一号路。法定代表人郭浩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燕与被告苟乃秋、被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苟乃秋、被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回对被告苟乃秋、被告青岛浩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永强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刘新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