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洪茂与王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茂,王运平,周杨,邹城市福瑞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茂。被执行人王运平、周杨、邹城市福瑞德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洪茂与被执行人王运平、周杨、邹城市福瑞德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洪茂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83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83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祥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