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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147号(曾涛与绥宁县湘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涛,绥宁县湘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曾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居委会。被执行人绥宁县湘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关峡乡江口塘电站附近。法定代表人邱忠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涛与绥宁县湘鄂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邱忠刚自行处理财产偿还了所欠曾涛货款40000元。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兑现款9225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