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秀云、王彦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王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彦维,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李秀云诉王彦维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