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三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刘三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88号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彬,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刘三东,男,194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三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平县南王庄镇中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