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孔某,女,1988年8月9日生,住赤壁市车站路翠竹小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7月28日生,住赤壁市永邦欧洲城枫雅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对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28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提取上诉,故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