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5044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法定代表人:李国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梁真民。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7号中青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518490-2。机构类型:机关法人。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店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包含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深圳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现原告发现,豫青网(www.yuqinge.com)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张(1次使用)。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站使用作品名称为:北京大学IMG_05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称:一、被告合法转载其他网络已经发表的时事新闻作品,构不成对原告侵权。1、被告作为对河南青少年服务的河南省共青团组织,精心培育、爱护河南青年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主办的豫青网是被告服务、培育河南青少年的综合性门户网站。2、被告在豫青网转载了人民网已经发表的时事新闻,内容为北京大学排名居首的时事新闻,此新闻类型涉及到青年学生高考信息,在被告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周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被告所转载的作品是以文章内容为主,北京大学作为众所周知的中国名校,其校门更是作为久负盛名的建筑作品,摄影者不计其数,雷同者较多,原告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对豫青网转载的图片拥有著作权,且被告在转载该文章时人民网并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备注和说明。二、被告转载时事新闻没有侵权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公证费用无法律依据。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未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底稿、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声明、证据保全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光盘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一、原告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摄影作品。二、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名称为:《北京大学IMG_0515》。三、原告获得权利的证据:2016年9月25日,李向晖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约定由李向晖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由于作品量大,具体以原告收到的带有相机机身号的源文件或PS源文件为准)、以及由李向晖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他人拍摄,李向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转让给原告。李向晖同意,上述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仍属李向晖或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转让时间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永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侵犯合同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李向晖不再参与利益分配。以李向晖申请公证取证而未开展诉讼活动的案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诉讼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归原告所有等等。2016年12月20日,李向晖出具《声明》,证明涉案作品北京大学IMG_0515是属于该合同下转让的摄影作品,并对2016年9月25日前已公证取证尚未起诉的被告侵犯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维权权利及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当庭播放的光盘显示该图片的EXIF数据,艺术家lixianghui,设备制造商Canon,摄影机型号EOS5DMarkⅠⅠ,修改时间:2013年12月4日12时50分02秒,照片拍摄时间:2013年12月4日12时50分02秒,焦距:33.0mm,ISO速度:ISO-200,白平衡模式:人工,图像类型:CanonEOS5DMarkⅠⅠ,机主lixianghui,序列号3632706873,质量:RAW等信息。四、原告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具体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五、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2016)湘永宁证字第1996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8月30日,在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办公室,公证辅助人员郑凯丹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办公电脑,通过IE9浏览器输入“http://www.yuqinge.com/bdzx/1421288245236461.html”,将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于WORD文档中,页面显示本案被控侵权图片一张,与诉请保护的“北京大学IMG_0515”图片一致。在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中,可查询到网站名称“豫青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yuqinge.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备14028008号-2,主办单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六、本案庭审后,本院工作人员登录“http://www.yuqinge.com/bdzx/1421288245236461.html”网页,该网页已变更,显示为一篇《春季女性养生汤养生从喝汤开始》的文章,已无涉案图片。另,从(2016)湘永宁证字第1996号《公证书》所附2016年8月20日“http://www.yuqinge.com/bdzx/1421288****36461.html”网页显示,该页面除有《中国六星级大学榜单新鲜出炉北大居首学子们最佳选择》文章及涉案图片外,还有不少各类广告页面及链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诉请保护的1张图片为景物的照片,虽然可以随意拍摄,但图片通过独特的视角,展现了景物,具有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神韵,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对摄影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稿,并当庭播放。李向晖通过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摄影作品)》,将涉案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同时,李向晖通过《声明》指出,名称为“北京大学IMG_0515”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下转让的摄影作品。因此,本案的原告是适格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中显示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涉案网站为首页网址为www.yuqinge.com,而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且被告在答辩意见中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涉案网站为被告所有。经比对,网站上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诉请保护摄影作品内容一致,属相同作品。被告作为涉案网站的所有者,擅自将与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上传到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称其系转载人民网已经发表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时事新闻,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重在描述事件发生的事实,具有较强的即时性,被告在涉案网站转载的北京大学排名居首的文字内容属于时事新闻;第二,本案讼争的并非文字内容,而是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图片系北京大学正校门,属于静态建筑物,无较强即时性,既不直接反映时事新闻的内容,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组成部分,亦不属于在转载时事新闻中“不可避免”需要再现或引用的作品;第三,被告在使用涉案图片时,亦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内容,不能说明图片出处。综上,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上述网页已不再使用涉案图片,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其他方式的侵害原告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亦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被告作为机关法人的主体身份、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冠文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邓泽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