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与徐志强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258号申请人: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54XXXX。法定代表人:董雪霁。被执行人:徐志强,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申请执行徐志强行政非诉一案中,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07执2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晨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