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07号原告: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帅,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现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长春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