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杰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周云飞,王倩雯,吕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异22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杨杰,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周云飞,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王倩雯,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吕林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云飞与被申请人王倩雯、吕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过程中,异议人杨杰于2017年8月16日就本院作出的(2017)湘0407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倩雯名下的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x室并非被申请人王倩雯所有,该房屋系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内容,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倩雯与衡阳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7日签订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网签备案,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据该合同备案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倩雯名下的房产,程序合法,异议人杨杰以该房屋系其借用王倩雯的名义而购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段琼璋人民陪审员 杨仕兵人民陪审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