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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4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乐清市自动化仪表九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乐清市自动化仪表九厂,刘离非,谢圣吾,郑元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4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法定代表人冯卫兵。被执行人乐清市自动化仪表九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宋湖工业区汇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26097。法定代表人刘离非。被执行人刘离非,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谢圣吾,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郑元连,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79612.85元及逾期罚息,诉讼费57783元,执行费56298.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离非、谢圣吾、郑元连在本市有房地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离非抵押的坐落于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5幢1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15号)。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圣吾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4幢3×8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04号)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圣吾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4幢3×9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03号)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圣吾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3幢3×1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02号)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圣吾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3幢3×2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8××01号)。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元连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4幢1×2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11号)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元连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4幢1×3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