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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92号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邓英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镜华、杜晓莉,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刘喜绵。被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法定代表人:刘关辉。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韶关市武江区英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