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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683号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宋满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系宁夏王万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