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闫晓婧挪用公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晓婧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51号罪犯闫晓婧,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定襄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晓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挪用款项继续追缴。被告人闫晓婧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林,山西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郭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闫晓婧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闫晓婧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该犯服从分配,在制作手工纸花工艺岗位能踏实认真,吃苦耐劳,较好地完成了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晓婧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该犯于2014年12月1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9月14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1月15日、5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闫晓婧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晓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