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仕奎诉被告李福英、李福金、李福忠、李福宝、李菊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奎,李福英,李福金,李福忠,李福宝,李菊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91号原告:李仕奎,男,汉族,1933年8月24日生。被告:李福英,男,汉族,67岁。被告:李福金,男,汉族,65岁。被告:李福忠,男,汉族,63岁。被告:李福宝,男,汉族,43岁。被告:李菊果,女,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奎诉被告李福英、李福金、李福忠、李福宝、李菊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仕奎负担。审 判 长 康刚仁人民陪审员 肖秀英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馨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