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芳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芳芳,胡新喜,邱万东,杨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X1532460-6。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李芳芳。被申请执行人:胡新喜。被申请执行人:邱万东。被申请执行人:杨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芳芳、胡新喜、邱万东、杨艳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芳芳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