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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在林甸县中医院住院部北侧靠东停车场,将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威胜牌SDH100-42型弯梁两轮摩托车盗走自用,经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00.00元,被盗摩托车已依法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到林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依法返还赃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4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贺宪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