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汇华家具店与刘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汇华家具店,刘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894号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汇华家具店,住所地阿拉善左旗三森建材城罗南厅07号门面房,经营者娄静。委托代理人:杨爱军,系该店职工。被告:刘发刚,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汇华家具店诉被告刘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将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汇华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靳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