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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学忠与张财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忠,张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忠,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财林,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忠与被执行人张财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1)东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财林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石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张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