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强、邢大军、李连玉、侯东明、侯立付、彭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强,邢大军,李连玉,侯东明,侯立付,彭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强、邢大军、李连玉、侯东明、侯立付、彭春荣申请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强、邢大军、李连玉、侯东明、侯立付、彭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书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