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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臧方运、刘海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方运,刘海铭,鹿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96—2号申请执行人:臧方运,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海铭,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鹿钦萍,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臧方运与被执行人刘海铭、鹿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39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不具备处理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张炳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