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日信、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信,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孙日信。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日信与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