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陈炳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陈炳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724H。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源锌,男,龙岩市新罗区林业执法大队干部。被执行人陈炳村,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新执林罚决字[2016]第41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龙新执林罚决字[2016]第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炳村于2016年7月未经审核,擅自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科桃村“长圳洋亭子后”山场(3林班7大班4①小班)用于道路建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陈炳村处以: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罚款2400元。该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炳村。送达后,被执行人陈炳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6年8月15日缴交罚款2400元,但未在决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前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炳村将林地恢复原状。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炳村未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作出的龙新执林罚决字[2016]第41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催告后,被执行人陈炳村不全面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炳村恢复林地原状(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晓 红审判员 熊 盛 贺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水娇(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