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争东、孙争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忠,孙争东,孙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忠,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孙争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孙争南,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泥水工,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先忠与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先忠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支付执行款82855元及利息,执行费1142.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尚应支付执行款373608元及利息,执行费1142.8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争东、孙争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