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王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532号原告:刘涛,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王福田,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仪征市。原告刘涛与被告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