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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红、刘士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刘士跃,王庆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05号申请人:于红,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刘士跃,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王庆召,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红与被执行人刘士跃、王庆召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士跃、王庆召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70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