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红、刘士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刘士跃,王庆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05号申请人:于红,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刘士跃,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王庆召,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红与被执行人刘士跃、王庆召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士跃、王庆召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70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昭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