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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绘兰与皮志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绘兰,皮志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杨绘兰,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皮志铭,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绘兰与被执行人皮志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