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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州玥、朱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州玥,朱相君,朱大伟,倪瑾,殷华,朱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527号被罚款人:何州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罚款人:朱相君,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罚款人:朱大伟,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罚款人:倪瑾,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罚款人:殷华,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罚款人:朱荣华,男,1955年8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州玥、朱相君、朱大伟、倪瑾、殷华、朱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何州玥、朱相君、朱大伟、倪瑾、殷华、朱荣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何州玥、朱相君、朱大伟、倪瑾、殷华、朱荣华各予以罚款1000元,于2017年9月23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