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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宝胜与孙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胜,孙志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54号原告:金宝胜。被告:孙志东。原告金宝胜与被告孙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宝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宝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金宝胜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甄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