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宝胜与孙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胜,孙志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54号原告:金宝胜。被告:孙志东。原告金宝胜与被告孙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宝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宝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金宝胜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甄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