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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杜春德、谭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杜春德,谭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285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号*层商务中心**层*******单元。代表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丹,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春德,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谭丽君,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杜春德、谭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合计231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