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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4薛永春刑事决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826刑更14号罪犯薛永春,男,1976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罪犯薛永春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本院已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3年9月16日、2014年10月27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9月9日决定对罪犯薛永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7年6月12日,罪犯薛永春母亲梁道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罪犯薛永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委托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罪犯薛永春进行鉴定。2016年7月26日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了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薛永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2017年8月16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薛永春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薛永春患精神分裂症,且目前无服刑能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薛永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