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瑞星与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星,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许瑞星,女,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金业花园综合楼三层A2室,法定代表人马军。申请执行人许瑞星与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9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因执行的涉案房屋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359号塔楼一栋816房位广州市番禺区,且被执行人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