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三喜座餐馆与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店口三喜座餐馆,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57号原告:诸暨市店口三喜座餐馆,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91号城市客厅一层。经营者:许道信。被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负责人: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店口三喜座餐馆与被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店口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店口三喜座餐馆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