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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军辉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辉,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法定代表人:XX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国红,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白水县。本院在执行王军辉与白水县德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民终16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167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执行案件款25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