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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乔学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学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316号被告人乔学斌,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学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乔学斌在晋城市城区瑞丰路,趁XXX室家中无人之际,钻窗进入室内,将卧室内122元现金及97元硬币盗走。后被告人乔学斌准备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回到家中,趁孙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其放在茶几上的挎包盗走并逃跑。逃跑过程中,乔学斌将挎包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以上被告人乔学斌共盗窃1519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现金1300元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乔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乔学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予以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学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乔学斌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乔学斌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乔学斌退还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现金219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