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震与被告张琪、靳虎、乔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震,张琪,靳虎,乔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17号原告:吴震,男,1988年1月8日出生。被告:张琪,女。被告:靳虎,男。被告:乔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震与被告张琪、靳虎、乔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震负担。审判员 马国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