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燃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燃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燃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四里5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长、胡仲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符氣雄。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83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燃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代垫款及已结算利息4688223.99元,并支付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公告费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国营陆良华侨农场【陆国用(2008)第1845号】的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无不再经营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家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