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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顺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888号原告:董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正,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801室。法定代表人:倪瀛,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建群,女,1986年4月7日生,汉族,系被告处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第三人: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27号2号楼107室。法定代表人:董凯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21号甲。法定代表人:林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顺与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董顺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