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王定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王定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04号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廖福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号,注册号50022760022597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748207。法定代表人:王炳星。被告:王定富,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站诉被告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王定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王定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其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珍 关注公众号“”